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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分红需认识的三大误区
http://money.591hx.com  2010年03月17日 14:23:28  基金网  我要推荐此文给好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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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投资者需认识的基金分红三个误区,主要是关于分红金额的计算、关于分红行为的执行时间、关于基金分红的作用,下面对三个方面详细介绍,内容如下:

  关于分红金额的计算

  在基金合同的收益分配条款上,有两个概念是容易被投资者混淆的,分别是“年度可供分配收益”和“期末可分配利润”。目前很多媒体关于基金动辄上百亿分红的说法,实际上是把基金年报中的“期末可分配利润”误解成了基金分红金额。

  “期末可供分配利润”是一个账面资产价值的会计记账概念,通俗来说,仅是指基金当期的账面浮盈。而基金合同中规定的“年度可供分配收益”则是一个已实现收益的概念。为了实现分红,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分红登记日前,将持有的资产卖出变现,用这部分实现的收益来进行分红。所以将年报中的“期末可分配利润”直接理解为基金的应分红金额是不对的,也不符合基金分红操作实际。

  举例来说,近期关于南方稳健2号的分红讨论中,有人提出南方稳健2号2007年的年报中披露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97.35亿元,据此认为该基金的年度分红额不应该低于该数字的90%。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。从会计计算的角度来看,南方稳健2号2007年度的分红金额应为该基金在这一会计年度内累计的“已实现净收益”,即该基金截至2007年末通过投资收益、股息、利息收入等方式实现的累计净收益。

  同样的计算标准误解也出现在封闭式基金的分红上,今年以来进行收益分配的封闭式基金采用的分红标准也不统一,这一问题有望通过证监会的分红新规来解决。

  关于分红行为的执行时间

  从基金合同的约定上看,目前我国大多数开放式基金的分红并未约定执行时间。从这个角度上看,我们可以把开放式基金的分红行为,理解为一个存续的过程,这个过程并不是一个会计年度,而是在分红登记日前所有的持有人均享有分红的权利,并不是年末的持有人才有的权利。

  举个例子来看,如果一只基金在上一年度积累了可供分红的已实现收益,但是基金净值在一年的时间里确始处于1元面值之下,那么它就不具备分红条件,不能分红。但是这一部分可以用于分红的收益始终体现在基金的净值之中,投资者如果选择赎回就可以把已实现的收益部分拿走;如果不选择赎回,等到基金净值上涨到1元以上后,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把前期的这部分已实现收益拿出来分红。而不是说等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后,这部分已实现收益就不需再进行分红了。只要满足法定的分红条件,分红行为的执行时间并不受会计年度概念的限制。

  因此,基金分红是一个存续的过程概念,应更多地关注基金是否具备分红的法律约定的前提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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